一、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以,園區行政部對園區企業有責任審查入園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條件主要指: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3)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5)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合格;
(6)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7)作業場所、安全設施、設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8)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勞保用品;
(9)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行政部負責入園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得入園。每月將相關情況向辦事處安監辦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