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凡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街道辦和安監、公安、工會等部門。
三、發生傷亡、重傷事故現場負責人應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安監局、公安、檢察院、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五、傷亡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寫出書面調查報告書。
六、如一次事故牽涉到二個單位,并對事故的分析和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時,由有關部門仲裁。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總公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若違反本制度,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長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資料和調查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天,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十一、對傷者或死亡家屬做好慰問撫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