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圍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貫穿于施工生產的全過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區域(專業)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穩定的關系,努力改善勞動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 公司經理、各區域(專業)公司主要負責人、各項目部經理是本公司、本區域(專業)公司、本項目部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別對其所轄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各單位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各區域(專業)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分會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或個人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采取各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條 公司鼓勵和支持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 公司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公司工程部是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歸口管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依據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上級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編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體系及管理網絡
第十四條 公司及各區域(專業)公司應建立以經理(主要負責人)為首的各級安全生產決策、安全生產管理保證體系;建立以分管領導為首的各級安全技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經費保證體系;建立以安全管理部門為主的專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檢查保證體系;建立以黨、工、團貫穿于施工全過程的政治思想、群眾監督檢查保證體系,形成層層負責、專群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網絡。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以經理為主任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統籌、協調、指導公司重大的安全生產問題,組織重要安全生產活動。
各區域(專業)公司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主任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分會,分析、預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綜合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單位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
各項目部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協調相關事故處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工程部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各區域(專業)公司應結合各自實際,單獨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土建、電氣、機械專業人員,歸口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各項目部應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各班組應設專(兼)職安全員,負責對班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進行查處和糾正,負責班組安全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的落實與檢查。
第十七條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要懂得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論和知識,要熟知黨和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熟知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要能夠熟練應用現行建筑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規程、標準,應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各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各區域(專業)公司具體管理。各單位要支持并幫助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工作,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第十九條 公司、各區域(專業)公司、各項目部必須按照“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的原則,健全和充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公司、各區域(專業)公司及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的配置原則:
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并不應少于4人;
區域(專業)公司--1人/十萬平方米,并不應少于2人;
項目部--1萬平方米及以下為1人,1~3萬平方米為2人,3~5萬平方米為3人,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應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組成安全組。
道路、橋梁、構筑物、市政、安裝、裝飾等工程按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1人,1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2人,5000萬元以上3人的原則配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