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領導和指揮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董事長或總經理)適用本條款。
董事長(總經理)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勞動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主持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安全生產重要工作會議,簽發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定,審定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獎懲。
(2) 審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督促檢查同級副職和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情況。
(3)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充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組織審定并批準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定期聽取同級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和所屬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要問題。
(6)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組織制定并督促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及時、如實地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