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從領導和管理,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炸藥庫安全操作規程管理操作。不得脫崗、連勤、頂崗和無故曠班。
二、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關于爆破器材的各項規定,熟悉各種爆破器材的性能。
三、負責炸藥、雷管、導爆管的驗收運輸入庫,保管、發放及統計工作,建立收、發臺帳,做完整記錄,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四、不得將炸藥、雷管、導爆管發給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和領取手續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破物品。
五、不得將無關人員帶入庫區,不得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不得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不得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六、負責對質量可疑及過期的炸藥、雷管和退庫不能使用的炸藥、雷管的及時清理、造冊登記,并報請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七、每月底必須將領取發放的原始記錄和臺賬完整的上報至分管領導,并對當班負責人因記錄不全和發放不實造成清庫不屬的承擔責任。
八、每月定期檢查爆破器材庫,包括庫存爆破器材的質量、數量和消防、避雷、門窗、報警等安全裝置以及庫(室)溫、濕度要定期檢查,發現安全設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時,要及時整改
九、積極搞好炸藥庫內的通風、防潮、防腐、防盜工作。炸藥庫鑰匙要隨身帶,并保管好,不能丟失。
十、除庫工和放炮員,其他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隨意進入火工品庫(檢查時例外)。
十一、對進入炸藥庫領取物品的人員要進行提醒、必要時需要進行檢查,禁止一切持有明火、充電礦燈、火柴、打火機、熏煙等人員進入,并做好來人登記簽字工作。
十二、發現爆破器材有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所在當地公安機關。
十三、對所履行的職責因管理保護不力,制度執行不力,驗收、檢點不力及違章違紀造成的經濟損失影響生產,安全事故和刑事事件負主要責任,承擔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