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制定本規定是為了貫徹集團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杜絕違章、消除隱患、減少事故,提高全體員工安全意識,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室。本規定中的“違章”是指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行為或狀態。
4.處罰標準
4.1符合下列情況的,每人每次處罰標準200元:
4.1.1安全處罰人員不能履行職責及公正處罰的。
4.1.2阻礙正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的。
4.1.3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推卸責任的。
4.1.4不按規定操作或班前飲酒進入生產崗位和上崗操作的。
4.1.5使用帶故障設備設施拒不停止使用的。
4.1.6因個人工作失誤發生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或酒店影響的
4.1.7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私自實施動火作業或生活用火的。
4.1.8拒不執行火場指揮、故意阻礙消防車擾亂撲救火災的。
4.1.9損壞酒店各種防爆及消防報警設施的。
4.1.10工作期間脫崗、睡崗或做其它有嚴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
4.1.11酗酒、超速、超載駕車及未經部門主管批準將車輛交給非專職司機駕駛或無證人員駕駛的。
4.2符合下列情況的,對部門的負責人每次罰款100元:
4.2.1安全閥、壓力表、氧氣瓶、乙炔氣瓶、氬氣瓶、避雷裝置、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漏電保護器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的。
4.2.2消防器材設施管理不善,放置不合理,造成過期、失靈或損壞的。
4.2.3倉庫物資存放混亂、歸類不清、及未按材料堆放要求存放的(落地、雨淋、沾油、蟲蛀等)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4.2.4購進物質無進貨檢驗手段或不做檢驗及存放不符合酒店規定的。
4.2.5安全管理組織協調不利的,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的。
4.2.6車輛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出現車輛不合理使用情況的。
4.2.7設備設施運營、安裝、設計方案不合理,造成損壞或經濟損失及影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