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防實踐中,消防監督部門對一些單位的火災隱患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的跟蹤督導,幾乎是天天查、月月改、年年整,但在一些單位內的火災隱患出現舊的隱患尚未改畢,新的隱患又出現了,有的是反復整改反復出現,這種“回潮”現象不能不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哪些火災隱患易出現“回潮”現象?為什么出現“回潮”現象?現就火災隱患“回潮”現象等有關情況作以下分析。
一、火災隱患的成因分析
(一)社會單位規范消防安全管理、整改火災隱患的意愿不強,違法成本低。沿襲舊的管理模式以及經營單位內在的自私動力,許多社會單位在規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主動消除、整改火災隱患的工作中表現出主觀意愿不強的傾向,特別是發展初期的非公有制企業,由于多處于資本原始積累階段,“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以及渴望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心理因素,導致其冒險經營,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長期處于低水平循環狀態。分析其原因,一是認識不到位,主要表現在對能否發生火災事故心存僥幸,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知之甚少;二是利益界定不明確,安全等于經濟效益的概念模糊,安全投入特別是用于火災隱患整改的資金投入與可能發生火災而造成的損失比例不明確,沒有產生利益驅動效應;三是法律、法規的制裁力度和執行力度不足,造成社會單位違法成本過低,使其在主觀上存在利用非正常的人際關系蒙混過關,以及大不了交些罰款,破費一下的消極心理。
(二)社會群眾維護自身安全權益的意識淡薄,參與社會化消防安全管理的熱情不高。由于輿論導向以及宣傳教育的相對弱化,長期以來,社會公眾自覺不自覺的將自己定位在被實施消防宣傳、受公安消防部門救援保護的層面上,而對于自己享有的從事生產、生活活動時人身財產安全不受火災危害的公共消防安全權卻重視不足、維權意識淡薄,加之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對稱,以致于社會公眾在行使對火災隱患的知情、舉報、監督、求償、要求消除危害和依法請求保護等若干權力時缺乏主動性和目的性。再者,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健全相應的維權機構或維權內容,社會公眾投訴無門,得不到相應的維權補償或相關部門的法律支持,也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維權者的積極性。
(三)政府在公共安全事務上作為不充分,行政行為偏差,宏觀決策未將安全作為出發基點。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全能主義及其有限的財政調控能力,使其為社會提供公眾服務的承載力有限,出現了各地政府對消防工作“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的尷尬局面。市場經濟體制發揮主導性作用以來,政府從無限政府逐步轉變為有限政府,向社會提供服務與公共安全產品,自然成為政府的主要責任之一。但由于受傳統思維以及優先經濟建設政績觀的影響,一些地方政府施政價值目標錯位,沒有首先將自己的職能定位在保障納稅人的公共安全權益上,進而在引導、保障、維護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作為不充分,并由此導致一些地方消防業務經費、城市消防規劃、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等工作嚴重滯后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在涉及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共安全事務中,態度不明朗,行政不作為,沒有有效通過組織、協調、督辦等工作措施來匯集相關職能形成整治合力,提高火災整改效力和公信力。更有甚者,為了局部和眼前的經濟利益,一些地方政府一味強調效益而忽視了安全,運用行政手段干預消防執法工作,甚至把降低消防安全標準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造成經濟建設工作中“先上車后買票”甚至“上車后不買票”情況十分突出,人為遺留了消防設計不到位、消防設施不達標等先天性火災隱患。
二、火災隱患“回潮”現象
及時整治火災隱患是消防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治火災隱患“回潮”現象是提高消防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徑。常見的火災隱患“回潮”現象概括有下列幾種形式:
1. 同一種火災隱患在一個部位從產生到消除后不久在另一個單位或單位內再次由產生到消除的火災隱患,這種現象少卻時有發生。
2.不同類的火災隱患在一個單位或部位內由產生到消除后頻繁出現的現象較為普遍。
3.“邊整邊改”、“嬌貫”的火災隱患。火災隱患整改按整改的難易程度分為當場整改和限期整改兩種,停產停業整改作為消防處罰的形式出現,對一般性火災隱患不常使用。但邊整改邊營業,時間長了有關人員對火災隱患習以為常,熟視無睹,逐漸養成敷衍了事的習慣,在整改過程中不斷產生新的火災隱患。
4.經營者只追求 經濟效益,不斷高速經營規模或改變使用性質,在變換過程中不斷滋生新的火災隱患現象。
5.業主及從業人員和消防管理人員,消防管理滯后,消防組織始終處于起始狀態,對火災隱患認識不足,鑒別不清。
6.生產規模日趨龐大,功能日趨齊全,機構日趨復雜,但消防組織形式不變,消防管理方式不變,消防投入數量不變,火災隱患處置不力,火災隱患此起彼伏。
7.對火災隱患認識不足,整改方法不當,有的乃然采用死看死守等老方法處理火災隱患,或只改其一,不改徹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