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
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條例》和《辦法》)及省、市安監局的有關規定,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簽訂煙花爆竹常年銷售點安全管理責任書。
內容如下:
甲方責任:
一、加強對乙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聽取乙方安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協調解決乙方提出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督促乙方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機構、設施和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其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為乙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乙方的安全經營條件,發現隱患和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乙方整改落實。
乙方責任:
一、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嚴格按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爆炸、著火等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山東省關于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發給《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后,方可到市中區轄區范圍內正規的批發公司進貨,并在銷售許可證規定的地點銷售,嚴禁走街串戶銷售。嚴格執行《條例》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做到分類、限量存放,一次購進煙花爆竹含煙火藥數量不得超過三千克或黑火藥數量不得超過一千克。上市銷售的煙花爆竹,必須貼有市中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專門印制的防偽標簽,否則一律視為非法經營并予以沒收。
三、乙方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安監局關于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營業場所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并且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銷售點,周邊100米范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設施,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四、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服從甲方的日常監管,配備合格的消防器材和設備,店內張貼醒目的警示標志,并指定專人管理,專人守護,專人銷售,發現隱患立即整改,確保安全。店內臨時存放的煙花爆竹不得超過30箱,不得購進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五、銷售業戶要嚴格執行《條例》和《辦法》等有關規定,實行店內銷售,專店不小于20m2,專柜不小于10m2,專柜銷售與其它柜臺必須相隔2米以上的安全距離,不得在道路上和銷售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以免危及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阻礙交通。
六、乙方要認真履行職責,減少煙花爆竹未經批準的流入、被盜,杜絕爆炸事故的發生。對不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不服從安監部門和公安機關監督檢查與管理或購買、銷售非法廠商生產、批發的煙花爆竹或發生爆炸事故的,甲方依照《條例》和《辦法》等規定,除有權扣除風險抵押金外,還將對乙方給予警告、罰款、吊銷《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乙方必須嚴格執行《條例》和《辦法》等規定,向甲方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3000元,在經營期間,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確保不發生任何煙花爆竹安全事故。如果乙方不認真執行《條例》和《辦法》的規定,擅自變更經營地點的,不服從甲方管理暴力抗法的,未嚴格執行甲方指定的進貨渠道的,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的,或因安全管理不當發生煙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將扣除所交納的風險抵押金,并依法加倍處罰,情節嚴重且造成惡劣影響的,將移交司法機關給予嚴肅處理。
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