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山救護隊的組織
根據我國煤礦礦山救護隊的特點和煤炭行業的管理職能,原煤炭工業部在煤炭系統建立了軍事化救護總隊—支隊—區域大隊—中隊—輔助隊的救護管理體制。跨省(區)調動,由總隊統一指揮;省(區)內調動,由支隊統一指揮;區域內調動由大隊統一指揮。
1.區域礦山救護大隊的組織
各省(區)煤炭管理機構將本省(區)的產煤地區,以100km為服務半徑,合理劃分為若干區域。在每個區域選擇一個交通位置適中、戰斗力較強的礦山救護隊,作為重點建設的礦山救護中心,即區域礦山救護大隊。區域礦山救護大隊由2個以上中隊組成,是完備的聯合作戰單位。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是本區域的救災專家、救護裝備和演習訓練中心,負責區域內礦井重大災變事故的處理,對直屬中隊實行領導,并對區域內其它礦山救護隊、輔助礦山救護隊進行業務領導。
區域礦山救護大隊設大隊長1人,副大隊長2人,總工程師1人,副總工程師1人,工程技術人員數人。區域礦山救護大隊應設相應的管理及辦事機構(如戰訓、后勤等),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
2.礦山救護中隊的組織
礦山救護中隊距服務礦井一般不超過10km或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15min。礦山救護中隊是獨立作戰的基層單位,由3個以上的小隊組成,直屬中隊由4個以上的小隊組成。
礦山救護中隊設中隊長1人、副中隊長2人、工程技術人員1人。中隊應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及汽車司機、機電維修、氧氣充填、電臺話務等人員。
小隊是執行作戰任務的最小戰斗集體,由9人以上組成。小隊設正、副隊長各1人。
3.輔助礦山救護隊的組織
輔助礦山救護隊應根據礦井的生產規模、自然條件、災害情況確定編制,原則上應由3個以上的小隊組成。輔助礦山救護隊應設專職隊長及專職儀器裝備維修工,負責日常工作。輔助救護隊直屬礦長領導,業務上受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和礦山救護隊領導。
輔助礦山救護隊員應由符合條件的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干部兼職組成。
